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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:“四类建筑”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

2020-01-20 03:35:31 PM

福建省住建局近日转发省住建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》要求,全市“四类建筑”必须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。
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,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,实现2015年全省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20%、2018年达30%、2020年达50%的目标,市住建局进一步明确强制实施范围: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、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、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及泉州等地市财政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(简称“四类建筑”)应都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。其中,公益性项目指学校、医院、博物馆、科技馆、体育馆和机关办公楼等建筑;大型公共建筑指机场、车站、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写字楼等建筑。鼓励其他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,提高工程品质。


通知要求强化绿色建筑标准规范,提高规划编制、设计咨询、图审等执业人员水平,推动一星级绿色建筑常态化。对政府投资的项目,绿色建筑投资增量成本、环境检测费用和星级评价费用等应列入工程投资概算,施工招标阶段列入“暂列金额”科目,结算时按实计入工程建安成本。绿色建筑环境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氡含量检测以及风、光、热、噪音等环境检测。


市住建局要求,结合《泉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》中具体内容及保障措施,从“四类建筑”入手,都强制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,鼓励其他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,提高工程品质。各地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,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,确保政府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都率先按绿色标准建设。同时简化星级评价程序,竣工验收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直接认定为一星绿色建筑,不再进行专门评价。